东莞市各淡水养殖单位:
自2026年5月1日起,所有水产养殖项目将执行《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(DB44/2462-2024)。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淡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》(粤环办〔2026〕3号),压实养殖单位环保主体责任,下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监管。
请各淡水养殖单位高度重视,在落实《东莞市落实珠三角百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》(东农农〔2022〕67号)的基础上,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:
一、依法完善环保手续(2026年4月完成)
依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手续。
二、规范尾水排放口设置(2026年4月完成)
1、按规范标准设置排放口,原则上一个养殖单位只保留一个尾水排放口,鼓励集中分布、连片聚集的淡水养殖区优化整合各养殖单位尾水排放口,统一收集、集中治理,并进行尾水排放口登记。
2、按规范标准设置监测点位和点位信息标志牌,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,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。
三、养殖尾水达标排放
养殖尾水排放要达到《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(DB44/2462-2024),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行为。
以上工作内容及要求,可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咨询。
东莞市生态环境局
2026年3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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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(DB44/2462-2024)

主管:东莞市生态环境局
主办: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
供稿:规划与生态科
文字编辑:张郁珑 余淑贤
视觉编辑:张照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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