给全市淡水养殖单位的一封信
东莞生态环境 2026-03-03 17:31

东莞市各淡水养殖单位:

202651日起,所有水产养殖项目将执行《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(DB44/2462-2024)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淡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》(粤环办〔20263号),压实养殖单位环保主体责任,下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监管。

各淡水养殖单位高度重视在落实《东莞市落实珠三角百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》(东农农〔202267号)的基础上,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:

一、依法完善环保手续(20264月完成)

依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手续。

二、规范尾水排放口设置(20264月完成)

1、按规范标准设置排放口,原则上一个养殖单位只保留一个尾水排放口,鼓励集中分布、连片聚集的淡水养殖区优化整合各养殖单位尾水排放口,统一收集、集中治理进行尾水排放口登记。

2、按规范标准设置监测点位和点位信息标志牌,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,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。

三、养殖尾水达标排放

养殖尾水排放要达到《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(DB44/2462-2024),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行为。

以上工作内容及要求,可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咨询。

东莞市生态环境局

2026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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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(DB44/2462-2024



主管:东莞市生态环境局

主办: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

供稿:规划与生态科

文字编辑:张郁珑 余淑贤

视觉编辑:张照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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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键词:养殖,生态环境,东莞市,排放,水产养殖,排放标准,达标,排污,设置,主体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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